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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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6-12-14 15:05 |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名 称: | [行政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
内容概述: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
[行政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6-12-14 15:05:56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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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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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100-FG-QR-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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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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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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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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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要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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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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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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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价格认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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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责任人 |
丛 子 申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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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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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191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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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431-88777171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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