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16-12-14 15:02 |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名 称: | [行政奖励]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内容概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行政奖励]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6-12-14 15:02:59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
|
||
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项目编码 |
220100-FG-JL-001 |
|||
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 |
|||
项目分解 |
无 | |||
设置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
|||
审批要件 |
审批登记表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不收费 |
||||
实施主体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局举报受理处 |
|
承办责任人 |
范光岐 |
共同实施部门 |
财政局 |
|
办理时限 |
|
咨询电话 |
0431-12358 |
|
投诉电话 |
0431-12358 |
查阅方式 |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