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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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6-12-14 15:02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名  称: [行政奖励]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内容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行政奖励]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6-12-14 15:02:59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编码

220100-FG-JL-001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

审批要件

审批登记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价格监督检查局举报受理处

承办责任人

范光岐

共同实施部门

财政局

办理时限

 

咨询电话

0431-12358

投诉电话

0431-12358

查阅方式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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