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改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注册
登录
退出
首 页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发展改革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策法规
机关党建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对我市部分楼道灯用电电费标准的批复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3-10-09 15:00:23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字号:
【大
中
小
】
长发改审批字[2009]618号
长春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楼道灯用电电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你公司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我市无物业管理小区楼道灯照明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确保了我市无物业管理小区楼道照明灯的稳定、安全、长期的运行,同时也加大了你公司的费用负担。鉴于此,经研究测算并参照临省市的做法,同意你公司在与用户签约同意的前提下,自2010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对每户居民每月加收1度电的费用。
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如需继续执行此文件,需提前60天申报。
望你公司认真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请你们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返回列表
下一篇:
关于中水试行价格的批复
国务院客户端
吉林省政府
下载APP查询转供电详情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