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资[2006]694号)
各区、开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6]77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长府办函[2006] 4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特制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报程序:
一、备案申请人,必须是在长春市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二、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向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备案,在各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由各区、开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备案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再将备案申请文件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已在各区、开发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各区、开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格式见附表一至五),创业投资企业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文件如下: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创业投资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六)《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七)《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八)《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尚未从事实际投资的可不填)
(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尚未实现投资退出的可不填)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委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管理顾问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五)委托管理协议。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接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文件后,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向创业投资企业发出《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已发出《备案申请受理通知》的创业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审查。
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根据审查情况向创业投资企业发出《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八、凡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扶持。
九、“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每季度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财务报表,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指:
1、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2、修改委托管理协议。
3、增减资本。
4、分立与合并。
5、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6、清算与结业。
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是否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未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投资运作的创业投资公司责令其在30个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创业投资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