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价格[2013]234号
长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两公司《关于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请示》、《关于申请调整燃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11月8日《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委电[2010]211号)及吉林省物价局2009年6月18日《关于吉林省境内新建天然气管道输运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09]4号)文件精神,为弥补国家、省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和管输费新增成本,保证正常供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0年第96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从2010年6月1日起顺价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1、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3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3.20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2、你们应与用气户签订用气合同,同时将年用气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用户名单上报我委备案。
此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