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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1-11-07 14:41:36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D34号)规定,取消和停止社团收费项目20项,其中:取消社团收费项目17项,涉及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项收费;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等收费项目。停止社团收费项目3项,涉及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收取的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费;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费、保荐人考试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费;中国银行业协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费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持续教育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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