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改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注册
登录
退出
首 页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发展改革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策法规
机关党建
当前位置
首页
>
发展改革
>
价格管理
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收费行为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1-11-07 14:41:59    【
打印此页
】    【
关闭
】
   
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1]35号)规定,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明确了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事宜。收费标准仍为吉省价收[2010]71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汽车每辆9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辆57元;摩托车每辆29元。除此以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得再向机动车车主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还做了相关规定。
上一篇: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返回列表
下一篇:
我市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
国务院客户端
吉林省政府
下载APP查询转供电详情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