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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收费优惠政策 促进就业再就业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6-12-21 08:55:21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一、对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收费优惠政策。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七大类涉及16个项目: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三、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国家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予偿还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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