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收费优惠政策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6-12-21 08:54:37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200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切实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4年,为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同年,为鼓励农业生产现代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发文规定,对三轮汽车(含原农用三轮车)免予收取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养路费。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护农民外出务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九个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经过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向社会公布对农民免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即(1)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部门);(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门);(3)取水许可证费(水利部门);(4)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水利部门);(5)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6)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7)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收取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8)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教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