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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脱贫攻坚增信贷款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7-12-06 16:42:13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长春市脱贫攻坚增信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增信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根据《吉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贫攻坚增信贷款(下称“增信贷款”),是指以扶贫工作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及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合作社为借款人,长春市政府与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增信,全额贴息补助,由经办此项业务的合作银行机构(下称合作银行)发放,促进贫困户精准脱贫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  脱贫攻坚增信贷款运行管理遵循“政府增信、部门把关、借款主体自愿、银行保本微利、政企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 增信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条  贷款额度。贫困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相关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可申请上限为5万元(含)的贷款额度,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含)。
        第六条  贷款利率。贫困户个人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合作社(按贫困户户数额度部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贷款(按贫困户户数贷款额度部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10%。
 
第三章 增信贷款的申报、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  增信贷款的申报和受理。
        贫困户或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和包保部门确认贫困户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
        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应对贫困户或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合作社提出的申请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论证,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
        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接到申请后即进行登记,组织专业人员与合作银行共同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如扶贫工作部门引入担保公司、委托代理单位等第三方机构的,应组织上述机构参与调研审查。
        第八条  增信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批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增信函件,合作银行收到增信函件后,按照银行审批流程进行审核。
        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合作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如扶贫工作部门引入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借款人需同时满足第三方机构相应合约要求。贷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九条  增信贷款的汇总和备案。
        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对增信贷款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工作部门备案。
 
第四章 增信贷款的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条  增信贷款的贴息。
        在贷款合同期限内,对贫困户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合作社,按带动贫困户户数的放贷额度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在长春市政府与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贴息方式采取由合作银行机构代替增信贷款主体,统一报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申请,县(市)区扶贫工作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贴息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增信贷款的风险补偿。
        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合作银行给予三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后,贫困户个人贷款、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按贫困户户数放贷额度部分)逾期本息由县(市)区与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代偿。
        风险补偿比例对合作银行不做硬性规定,县(市)区政府可在风险补偿资金最高代偿30%比例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担保机构、龙头企业等办法,降低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增加合作银行的积极性。两级政府以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限给予风险代偿。
 
第五章 增信资金的来源
        第十二条  增信资金的来源。
        增信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出资构成,总额度为6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出资2000万元,与县(市)区进行1:2配套;榆树市出资1000万元、农安县出资1000万元、德惠市出资1000万元、九台区出资700万元、双阳区出资300万元。
        增信资金按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如资金规模调整,仍按此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收入补充到增信资金中。
        增信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后,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合作银行按照增信资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发放贷款,促进脱贫致富项目的实施。
 
第六章 增信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长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扶贫办”)负责增信资金运行的指导工作,长春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负责协助市扶贫办。职责包括:
        1、市扶贫办负责总体安排部署增信资金运用工作,定期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2、市扶贫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增信资金管理工作。
        3、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合作银行按照政策开展增信贷款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负责增信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职责包括:
        1、制定本县(市)区增信资金管理办法,确定是否引入担保机构、委托单位等第三方机构,与所在地合作银行制定业务流程、签订合作协议。
        2、负责本县(市)区增信贷款项目的审核、把关,增信贷款贴息审核支付;增信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照合作协议规定履行代偿责任。
        3、负责向市扶贫办报送贷款进展、贴息支付、风险补偿情况,接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市、县均建立联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交流、协调与沟通,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保证脱贫攻坚增信贷款模式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须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增信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合作银行与贷款主体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债权追偿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不得以新投放的贫困户贷款置换其他类型贷款。同时,不得以保证金、咨询费、评估费等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成本。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增信贷款模式跟踪管理,探索建立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共同创建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各县(市)区脱贫攻坚增信贷款工作接受省、市扶贫工作考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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