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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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5-25 08:48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名  称: [行政奖励]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内容概述:

[行政奖励]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20-05-25 08:48: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主体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
行使层级 省级、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相关单位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给以通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审批权限。(七)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省政府发文表彰。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奖励的部门提出,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其给予的行政奖励。第二十二条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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