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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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05-25 08:46 |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名 称: |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内容概述: |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20-05-25 08:46: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实施主体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 |
行使层级 |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相关单位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给以通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审批权限。(七)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省政府发文表彰。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奖励的部门提出,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其给予的行政奖励。第二十二条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