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要留言
标题: 关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咨询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人系本市普通住宅业主,现就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问题咨询如下: 一、《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200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有效)第四十六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同此规定。请问本市2010年至2015年期间签订并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必须执行吉林省发改委和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的指导价格规定?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依据,是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同仅在区住建部门备案,能否作为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依据?依长发改经营联〔2008〕170号,前期物业临时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二年,超期后继续收费是否合法? 三、依据《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指导价必须执行,否则属价格违法行为,《合同》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条款是否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多收价款依《价格法》第四十一条是否应予退还? 依据长发改联规〔2022〕1号第七条(该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及《价格法》第五条,恳请贵委逐项书面答复。 此致 敬礼!
2026-08-30 11:23:51
一、根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文件规定我省各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维护秩序,档案资料管理等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级:每平方米1.00-1.50元;
二级:每平方米0.70-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50-0.7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0-0.50元;
五级:每平方米0.30元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经营联[2008]170号)文件已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对您进行了公开,相关问题按照文件执行。
三、判定《合同》是否违法不在我委职能范围内。回复单位: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9-03 10:09:14
国务院客户端国务院客户端 吉林省政府吉林省政府 下载APP查询转供电详情下载APP查询转供电详情

价格监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