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公联字【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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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中第7条“7、关于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热费核算问题。10月2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该条款仅针对“10月2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如何恢复供热做出了规定,未提及10月25日前,未缴纳20%基础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的条件。
如用户由于特殊原因,未在10月25日前完成缴费,(如用户生病住院,暂时失去自理能力),该用户如果在供暖中期需要恢复供热,条件是什么?
对于该情形,是否有规定该用户必须全额缴纳整个供暖期费用?还是属于文件中15条“未明确的有关供热和收费问题”应该由用户和供暖公司双方协商的场景。 2026-03-02 10: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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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已讲解清楚相关政策情况。
回复单位: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3-05 16:1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