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定价高于政府指导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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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小区2023年6月交付的,当时《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长发改联规〔2022〕1号)已实行,但我小区物业说他们是22年之前就与建设部门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所以按3.2元/平收取了物业费。但前期物业合同有合同期限,在续签的时候是否应该按照新的规定降低物业费或者向业主征求意见?但现在我小区业主查询不到物业与建设部门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得知具体的服务期限以及具体的续签条件。在新规定已出、且前期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情况下,截至目前25年12月仍然按照3.2元不按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是否合理?在不打算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是否有合理合法途径协商修改? 2025-12-19 15: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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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已进行电话沟通,并解释相关物业收费标准政策。回复单位:长春市发改委 2025-12-22 11:3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