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题: 致:长春市发展改革委或吉林省发改委 相关纪检监察、司法监督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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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职责是“依法认定”
价格认证中心的核心职能,是接受国家机关提出,对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 。这意味着,他们的工作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计算价格”。一份有效的价格认定,必须建立在资料真实、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的基础之上。
· 审核义务:价格认定人员有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这意味着,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检材(如衣物清洗收据、电器维修记录等),价格认证中心负有法定的审核义务,不能简单地“拿来就用”。
· 实物查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 。如果中心仅依据照片和收据进行书面认定,而未对实物进行勘验,其程序的严谨性本身就存在疑问。
2. “推给公安机关”说法的症结
价格认证中心回复“是公安机关委托做的”,这本身是符合程序的,因为提出机关(公安机关)是启动价格认定的主体 。但是,这绝不意味着价格认证中心可以将所有责任都推给提出机关。
· 当您对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指出其依据的材料(如手写白条、存在时间逻辑矛盾的收据)存在重大瑕疵时,价格认证中心有义务重新审视这些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认定的可靠基础。
· 如果其认定结论因依据不实的材料而导致错误,并因此对您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湖南省涉案物价格认定若干规定》,出具虚假价格认定书或造成价格认定严重失实的机构和人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11-20 19:5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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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2025年11月24日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第五条规定: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提出机关负责。提出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清洗衣物的付款凭证,办案人在该凭证的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公章,以证实该凭证的真实性; 2.提出机关提供的票据只是参考材料之一,不是必须采纳的唯一依据。我单位办案人通过市场调查,采用市场平均价格对标的进行了价格认定,体现了价格认定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并未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付款凭证得出结论。 特此答复。回复单位:长春市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