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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6-01 08:48:56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继铁道部、卫生部、交通部、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发文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后,银监会近日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意见》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意见》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审慎监管,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和其他风险。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事实上,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就长春来说,不少民间资本已经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小额贷款公司更是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完全的民资性质。《意见》的出台,有望更充分的激发我市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的积极性,继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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