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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进一步强化“六不准”规定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0-06-13 09:52:59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长春市在公布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行为“六不准”后,仍有极个别学校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严重损害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切身利益。对此,长春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重申“六不准”规定,并提出更严厉要求。
       长春市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办学校如违背规定,擅自招收学区和电脑派位以外的学生、挤占和压缩学位,一经查实,追究学校校长和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领导的责任。另外,任何学校不准以各种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不准提前招生或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在全市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取消其民办学校办学资格。
       此外,公办学校一律不允许招收择校生,不允许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招生费用。一经查实,一律先免除学校校长职务,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同时,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借招生之机索取或接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钱物。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群众发现违纪行为,可监督举报。监督举报受理部门:长春市政府纠风办(市监察局纠风室)。监督举报电话:88776482。政策咨询部门:长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政策咨询电话:8878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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