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廉租房办法:新建商品房棚改房需按4%配建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1-12-19 17:12:58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
日前,长春市政府出台《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明确在新建商品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当年建安成本回购,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将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同时,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配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实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内。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必须在首期进行配建。应进行简单的装修,满足《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套内装修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