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9-10-09 08:38: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19〕2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居民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天然气价格:居民天然气由每立方米2.80元调整到2.94元。
二、执行居民用气的范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社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残联认证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经营的社区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服装裁剪;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用房;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民用地的)。
调整后的居民天然气价格,从2019年8月1日以后的用气量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