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4-07-25 11:17:19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成本调查监测所会同吉林昊灵会计师事务所对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事由
为调整长春市城市供水价格提供成本依据。
二、 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44号令);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5、《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价格[2007]1219号);
6、《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省价工字〔2001〕39号);
7、《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
8、《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长发改成审[2007]47号);
9、《企业会计准则》;
10、其他有关财务规定;
(二)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
1、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关于进行供水成本监审的申请;
2、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填报的《2013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及《审计报告》;
3、长春市自来水公司2013年度总账、明细账及相关原始财务凭证;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核原则和程序
审核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程序是: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监审申报数据进行初审;向经营者送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制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到被审单位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审核相关资料,形成初步监审意见;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人参加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征求经营者意见;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四、企业基本情况
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32年,该公司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大街3003号,法人代表:谢华维,注册资本:贰亿玖仟捌佰捌拾伍万伍仟圆人民币,2013年企业职工总人数为3,161人, 资产总额33.85亿元,负债总额21.47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2.38亿元;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6.05亿元,主营业务成本6.97亿元,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2.48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04亿元,主营业务净利润-3.44亿元。
该公司负责城市自来水生产及供应,其原水主要取自石头口门水库和新立城水库,共有净水厂5个,加压站10座,管网长度2092公里,供水用户135万户, 2013年取水量3.7亿立方米;供水量3.48亿立方米;最高日供水量101万立方米,日供水能力116万立方米,平均日供水量95.4万立方米,该公司是长春市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五、定价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核定方法
长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不含二次供水成本,下同)、期间费用三部分组成。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职工薪酬等8项费用;输配成本包括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等5项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销售费和财务费3项费用。以上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均按照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
城市供水定价总成本为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项费用之和;核定供水量是在供水总量中按有关规定扣除部分管网漏损量后的供水量;供水定价单位成本由供水定价总成本与核定供水量计算得出,其计算公式为: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六、对经营者成本调整情况说明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申报的成本进行了如下调整:
1、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中铸铁管、钢管的折旧年限为30-35年,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相应资产实行折旧年限为20年,本次审核按32年计算该类资产折旧年限,相应核减年度折旧额25,737,258.40元,其中减少制水成本21,199,724.87元,减少输配成本4,537,533.53元。
2、按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各年度固定资产原值核定维修费(不超过原值2%), 2013年核减3,108,797.15元。
3、按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相应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确定成本(最高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5%),核减247,869.44元。
4、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在2013年度在制造费用中列支二次供水公司费用4,723,415.82元,(包括人员薪酬3,985,080.18元、修理费354,744.00元、机物料消耗364,278.40元、其他费用19,313.24元),由于二次供水费用单独收取,该项支出相应予以核减。
5、长春市自来水公司2013年度在制造费用-维修费用中列支引松入长运行费2000万元,由于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有专项资金补贴,该项支出相应予以核减。
6、长春市自来水公司五水厂建设资金中有国家投入3000万元,其相应提取的折旧费用1,433,052.51元予以核减当年度成本费用支出,其中减少制水成本803,656.29元,减少输配成本629,396.21元。
7、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化验室对外检测业务取得收入66,463.00元,予以核减检测支出。
8、长春市自来水公司2013年管网漏损率为34.82%,按吉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吉省价工字〔2001〕39号)规定,本次核定为25%。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2013年长春市自来水公司核定供水总成本88,875.00万元;核定供水总量26,114.51万m3;核定单位供水成本3.40元/m3。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次成本监审核定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中不含二
次供水定价成本。
2、本报告以被监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为基础,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3、参加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4、本报告仅为此次调整长春市城市供水价格提供成本依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成本监审人员:
刘洪明
高庆斌
李 明
葛金满
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成本调查监测所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 目 名 称 |
核 定 数 |
年供水总量(m3) |
348,193,462.00 |
年售水总量(m3) |
220,031,668.60 |
核定年供水总量(m3) |
261,145,096.50 |
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m3/日) |
1,320,000.00 |
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m3/日) |
1,160,000.00 |
核定管网漏损率(%) |
25.00 |
一、制水成本(元) |
454,515,518.62 |
1、原水费 |
86,907,961.88 |
其中水资源费 |
0.00 |
2、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
66,578,072.25 |
3、原材料 |
26,401,538.80 |
4、动力费 |
145,576,148.06 |
5、外购成品水费 |
0.00 |
6、修理费 |
4,479,516.54 |
7、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
109,909,752.51 |
8、其他制水费用 |
14,662,528.58 |
二、输配成本(元) |
186,973,209.69 |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
40,419,369.86 |
2、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
37,453,387.76 |
3、动力费 |
14,149,547.67 |
4、修理费 |
82,399,532.06 |
5、机物料消耗 |
6,281,378.60 |
6、管网检测费 |
2,238,215.19 |
7、其他输配费用 |
4,031,778.55 |
三、期间费用(元) |
247,261,337.17 |
1、管理费用 |
80,783,021.08 |
2、销售费用 |
90,763,738.82 |
3、财务费用 |
75,714,577.27 |
五、供水总成本(元) |
888,750,065.48 |
六、单位供水成本(元/m3) |
3.40 |
注:本次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情况公开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10日,公开期间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成本调查监测所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社会各界咨询的有关问题,并在 3个工作日内在本网站上集中回复。
咨询电话:0431-88779060 (工作日9:00-11:00,13:30-15:30)
联系人: 李明 高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