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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了消化类等药品价格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5-04 15:27:41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调整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此次公布药品价格中,以最小零售包装公布价格的药品(除口服片剂、胶囊外),其它规格品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价格为最高零售限价。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的组合包装的执行同一价格。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按本通知规定时间调整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临时零售限价,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制定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不得上调。凡与本通知价格调整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监督和检查,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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