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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2-02 15:24:37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依据省农工产品成本调查队对票据印刷企业印制的各规格普通发票成本监审结果,并结合我省发票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
重新核定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为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国税票据印刷企业将发票送达各地税务票证中心或事业单位时的最终结算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需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我市依据省文件规定,将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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