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取消和保留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2-02 15:20:13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有关精神,对我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取消和保留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省级涉企收费项目4项。即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草原使用管理费、嫩江堤坝维护费、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清理后暂时保留的我省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缴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各地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今后如有新增或调整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新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吉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每年公布的最新收费项目目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