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长发改审批联字[2008]27号 签发:杨瑞生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的管理,提高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年度审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审验范围
凡持长春市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局颁发的《票据准购证》的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改制学校(已在市办证)、社会力量办学等收费单位,均按本通知进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年审审验工作。
二、审验时间
从2008年3月3日起至4月30日止,各收费单位的具体审验换发时间(按部门划分)详见附表,过期将不予受理。
三、审验地点
长春市普阳街85号,长春市政府政务中心4楼A区大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二楼财政收费结算大厅办理《票据准购证》年审。
四、进行《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审验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票据准购证》;
3、收费标准依据(复印件);
4、2007年收费的所有票据;
5、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班的需经人事局批准。并提供相关的文件依据;
7、医疗机构需带卫生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8、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单位需带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附办学成本及2007年度收支情况。
9、市管幼儿园需带教育部门发放的等级证及复印件;
10、各社区团体年审《票据准购证》时,需附社会团体年检证明、2007年使用的财政票据、经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2007年度会费收支报表以及有关部门审验报告复印件等。
五、办理 《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审验程序
参加年审的单位除按第四条规定所带的资料外,还需填写年审审批表(一式三份)及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审查表(一式一份),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收费。
六、对逾期不进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年审的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暴光,吊销《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已吊销《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不得再进行收费活动,继续收费将严肃处理。
七、《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审验工作结束后,将对全年年审目录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继续收费,继续收费将严肃处理。
二00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