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玉米种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及有关经营单位:
为加强种子价格管理,优化种子品种结构,促进种子有序流通,维护种子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玉米种子购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农字[2000]14号、《关于加强种子价格监管的通知》吉发改传真字[2006]1号文件精神,经过各县(市)、区价格及有关部门的认真研究,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玉米种子购销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在核定玉米种子价格中要严格执行《吉林省玉米种子购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吉省价农字[2000]14号)规定。对我市市场经营的玉米种子属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兼顾生产者、经营者、粮农三者利益的前提下,本着优质优价、优种优价的原则,严格按作价办法合理制定中准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二、实行玉米种子价格申报备案制
各经销单位必须提供种子收购价格证明(经营单位与繁种基地合同或进货价格票据),上报给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中准批发价格。对经销种子单位提供不出收购玉米种子证明或拒不提供的,由所在地价格部门按上年10月-12月平均玉米收购价为基础,原则上按不低于1:3的种粮比价核定收购价格。各经销单位必须将经销的种子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上报所在地价格部门进行备案,对不上报或不备案的,价格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种子经营单位实行直销返利等形式的价格核定办法是:由所在地价格部门依照不低于1:3的种粮比价核定,特殊情况也可参照相近品种收购价格核定中准批发价格,绝不允许经销单位擅自自行制定价格。
四、对享有知识产权的玉米种子,由经销单位提供种子成本,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定中准批发价格,经销企业在销售时也必须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备案。
五、各县(市)、区在核算玉米种子价格时,要严格按照玉米种子管理部门审批的品种核定价格,并注意衔接好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吉省价农字(2000)14号和吉发改传真字(2006)1号文件执行。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玉米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加大依法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玉米种子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