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及各收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年度审验、换发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持有我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准购证》的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职能的非企业组织、街道办事处、改制学校(已在市办证)、社会力量办学等收费单位,均按本通知进行年审及换发《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
二、审验时间
从2007年4月22日起至6月21日止,各收费单位的具体审验换发时间(按部门划分)详见附表,过期不予受理。
三、审验地点
长春市普阳街85号,长春市政府政务中心3楼C区招商引资大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发;二楼财政收费结算大厅办理《票据准购证》年审及换发。
四、进行《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审验和换发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票据准购证》;
3、收费标准依据(复印件);
4、2006年收费的所有票据;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班需填表上报,经批准后开班;
6、医疗机构需带卫生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副本;具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单位需带教育部门发放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附办学成本及2006年收支情况。市管幼儿园需带教育部门发放的等级证。
7、各社区团体年审《票据准购证》时,需附社会团体年检证明、2006年使用的财政票据、经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2006年度会费收支报表以及有关部门审验报告复印件等。
办理 《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审验程序
参加年审的单位除按第四条规定所带的资料外,还需填写年审审批表(一式三份)及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审查表(一式一份),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由年审机关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方可继续收费。
六、几点要求
1、“两证” 审验和换发工作是落实“收支两条线”及清费治乱减负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得力人员,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好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2、各区(开发区)年审机关在下发审验换发通知时,应将年审的内容、程序及要求一并通知收费单位,尽量减少收费单位的工作负担,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工作质量。
3、各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审办证时必须使用微机打印,实行微机储存,同时实行一证一挡制度。在年审过程中,严格按照“五清”的标准审核,严禁越权办证。年审结束后,将年审总结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年审办公室,6月份将对办理收费许可证情况验收检查。
4、各区(开发区)、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到所在地财政局领取收费票据,收取的年审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
5、对在年审、换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非法所得全部收缴,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禁不止,屡次违反收费政策的单位要从重处罚直至吊销《收费许可证》。
6、对逾期不进行《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年审、换发的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暴光,吊销《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已吊销《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不得再进行收费活动,继续收费将严肃处理。
7、《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审验换发工作结束后,将对全年年审目录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不得继续收费,继续收费将严肃处理。
附: 1、市直部门《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表
2、2006年收费情况统计表(注明是否涉民、涉企、涉农)、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审查表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一
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表
一、2007年4月22日至5月20日
市卫生局、计生委、交通局、林业局、农委、水利局、牧业局、土地局、房地局、规划局、环保局、园林局、商务局。
二、2007年5月21日至5月31日
市政府办公厅、建委、发改委、经贸委、科学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技术监督局、外事办、地税局、工商局、民营办、文化局、民政局。
三、 2007年6月1日至6月10日
编纂委员会、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体育局、妇联、工会、烟草专卖局、统计局及其它有关收费单位。
四。2007年6月11日至6月21日
市教委、改制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含长短期培训班、党政机关事业办班)、1、2、3类及省、市公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