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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为每平方米每月0.30—1.20元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5-08-22 15:00:23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长春市发改委制发《关于转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根据长春市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物业企业服务水平,长春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为每平方米每月0.30-1.20元。按照提供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与收费相适应的原则,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

  电梯运行费包括:电梯运行电费;电梯清洁费;有人值守的电梯应包括值守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管理和检测费用。其他费用不得列入其中。

  电梯运行费用的各项测算成本以及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须向楼内住户以及业主委员会公示,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电梯的住户及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对外来人员乘坐电梯的收费标准,应由楼内住户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决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装修期间,居民运送装修材料需使用电梯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居民入住前将电梯运行费用测算公布于众,并与运送装修材料的居民签订电梯使用合同,约定电梯的使用时间与应缴费用以及其他事项。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须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收费标准的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居民房屋入住,收取房屋装修抵押金等不合理费用;在办理小区出入证件时,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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