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关于长春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6]54号)和《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发改环资[2017]41号)有关要求,请各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摆在突出位置;突出重点任务,强化源头治理和管控;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职能明确的责任体系;推动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创新监管制度;以固定污染源为重点,提升排污者自我约束能力。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内容编制本区域和本行业的《工作方案》,并务必于4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加盖公章)报到市发改委。同时,各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需在年底前按照本区域和本行业的《工作方案》内容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加盖公章)报到市发改委。
联系电话:88777169
电子邮箱:ccsfgw@126.com
2017年4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工信局、国土局、水利局、林业局、农委、畜牧局、建委、市容局、公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交通局、机关局、园林局、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