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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2-07-27 16:01:23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为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近日,省统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40号),同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为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针对该文件做几点简要说明:
1.出台背景。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我省为实现服务业跨越发展,相继出台了《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2011—2015年)》(吉政发〔2011〕20号)以及《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19号)。此次,我省出台的《意见》是在以上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而成。
2.主要原则。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意见》中服务业统计坚持了“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主要统计原则。
3.统计范围。《意见》中服务业统计范围进一步明确,按照2011年最新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1)执行,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具体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
4.统计对象和统计内容。《意见》中服务业的统计对象为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中,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纳入服务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四部分。
5.工作分工和组织实施。全省服务业统计遵循 “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行业上,谁主管、谁统计。《意见》中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并且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从而保证了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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