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
巩固提升工程市级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水利局:
长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为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于今年9月3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文件,制定了三十三条精准扶贫扶持政策,其中第三十条明确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的缺口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 按照1:1比例承担,解决贫困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为规范市级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在省水利厅统一部署和市水利局协调指导下,各县(市)区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和辖区内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实际情况,落实工程项目地点,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二、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市发改委和市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的审查意见,对市本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各县(市)区发改局根据省水利厅的审查意见,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三、市级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的申请。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长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联合向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申请市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部分,市水利部门汇总后,会同市财政下发市级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
四、市级承担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市级下达的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用于补充主体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专款专用,不许滞留、截留、转移、挤占、挪用,也不许脱离实际的硬性核减工程投资,否则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易产生“豆腐渣”工程。各地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从重处理。
五、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依照《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可以跨年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经实施多年,通过市发改、水利、财政、卫生、质量监督等部门和聘请省里有关专家近两个月对全市25个年度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发现有的年度工程项目资金有结余,有的年度工程项目资金有缺口。年度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可以用于补充其它年度工程项目资金缺口,也可以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的最大作用,不得用于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无关的项目支出。
长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