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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6-12-20 18:13:34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长春市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长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与责任落实
1.长春市所辖县(市)区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贫困村是指经省政府确认的贫困村,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村、通屯公路。
2.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建设资金的落实,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3.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审定全市贫困村农村公路规划,编制下达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协调争取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4.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贫困村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上报,组织实施贫困村农村公路勘察设计、技术指导、质量与安全管理、基本建设程序监管、资金监管、工程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规划与计划
5.贫困村农村公路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下达。
6.县(市)区在编制贫困村农村公路规划时,同步建立内容详实的规划项目库,经审定后的规划项目库原则不再调整和补充。规划项目库内的建设项目可由多条道路组成,但每条道路的长度不得小于100米。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优先考虑规划项目库内的土路、砂石路,规划项目库内的以建代养项目,必须是已经超过使用周期的道路。
7.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划项目库范围。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县(市)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来源已经明确并做出出资承诺的项目。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当年实施,不得串项。
       三、标准与设计
8.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四级公路以上技术标准执行,路面结构尽可能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路面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9.贫困村农村公路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
10.贫困村农村公路项目设计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批。除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或独立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外,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11.贫困村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应按规范做好排水和防护工程,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保障行车安全。
       四、建设资金与使用管理
12.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如下:
(1)市政府补助60%(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计划项目补齐到60%)。
(2)县(市)区政府配套20%。
(3)乡(镇)和村民自筹20%。
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或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13.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评审、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4.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五、建设组织与质量管理
15.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确保质量、保障安全。严格执行《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及国、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责任制度。
16.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 、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推行 “企业自检、施工监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17.贫困村农村公路项目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准确公开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做到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村民的监督。
18.贫困村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当地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9.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坚持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日常巡查。
20.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建立符合本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六、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
21.贫困村农村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进行抽查。
22.贫困村农村公路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项目资料,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23.对擅自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和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收回已拨付的省市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4.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要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保护建设成果,保障安全畅通。
25.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其他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农村公路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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