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将在近期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意见》中提出,我省将适当发展经济适用房,在廉租房建设方面,要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房住房保障,各地也可以适当提高比例。昨日,副省长牛海军在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透露,今后,我省将适当发展经济适用房,并加以规范、慎重审批。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供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省建设厅厅长柳青介绍说,此前由于经济适用房制度不完善,供应总量不足,部分地区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户型过大、供应对象不符合条件等问题,为此,新规定提出,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年底前建立供应对象档案
对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上报省政府备案。
在供应对象方面,牛海军副省长要求,今年年底前一定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相关负责人要挨家挨户地调查走访,了解真实的住房情况,并把最终的数字上报。
面积缩减为60m2左右
《意见》中要求,新建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缩减为60平方米左右。另外,要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在政策优惠方面,经济适用房将与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小区整治享受同等待遇,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此外,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将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将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机构如果投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将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关键词:廉租房
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意见》提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的承租住房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
在资金来源方面,首先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房住房保障,各地也可以适当提高比例;地方财政将会把廉租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此外,资金来源还包括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以及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
廉租住房要避免过于集中
柳青说,新建廉租住房将主要在经济适用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但要避免过于集中。在住房分配方面,将摒弃片面追求大户型、一步到位、重买轻租的观点,要进一步搞活二手房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并鼓励建设一批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量。
城市低保家庭将应保尽保
柳青介绍,《意见》进一步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当前政府保障工作的重点,即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今年年底前,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2008年年底,要覆盖到所有县城;到“十一五”末,全省廉租房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关键词:集资建房
须供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集资合作建房方面,《意见》中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机关一律不得集资建房
对于新近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住房难的问题,柳青说,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新近参加工作的公务员,他们的住房问题也将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建设部正在研究解决办法,不久后将出台。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
将为农民工建集体宿舍
《意见》中对农民工的住房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柳青介绍说,将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同时,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