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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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05-25 08:58 |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名 称: | [其他行政职权] 服务价格(含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 |
内容概述: |
[其他行政职权] 服务价格(含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20-05-25 08:58: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实施主体 |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事项名称(子项) | 1.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标准; 2.制定和调整省内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 3.制定和调整城市供热销售价格; 4.制定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5.制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制定和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7.制定和调整客运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准 8.制定和调整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9.制定和调整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10.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11.制定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12.制定和调整市属非营利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13.制定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的特需型服务和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墓地维护费、公益性公墓价格; 14.制定和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省定价以外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15.制定和调整由政府参与投资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16.制定和调整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17.制定和调整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8.制定和调整辖区内跨县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19.制定和调整集中新建房屋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收费标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除外) |
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职权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八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三条;《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条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 3.《吉林省定价目录》(吉省价综〔2018〕46号); 4.《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34号)第六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相关单位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给以通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主办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二)经批准后行文部署。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三)逐级推荐上报,主办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评审;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对拟奖对象中的领导干部,须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上报;对拟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五)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审批权限。(七)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省政府发文表彰。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 撤销行政奖励由原申报奖励的部门提出,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其给予的行政奖励。第二十二条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