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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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5-08-22 15:00
主题分类: 各项制度 名  称: 价格监督检查
内容概述: 一、价格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保障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杜绝执法中的随意性,使办案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主体 长春市物价检

价格监督检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5-08-22 15:00: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一、价格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保障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杜绝执法中的随意性,使办案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主体

        长春市物价检查所。

        (二)价格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必须事先经科长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检查发现有违法的必须立案,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将调查情况在五日内报本科登记,同时报审理科备案。立案的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按长春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违法案件审定工作的规定》执行。立案的案卷由检查工作人员整理装订,按总编号、分类号排列,按编号顺序归档。

        (三)工作程序

        检查人员将案卷交科长签署意见后交审理人员。审理人员审理后,交审理科长签署意见并交主管所长,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定案后,由审理人员将案卷交办公室,打印处罚决定后,由打字员将案卷交检查科,案件终结后案卷交审理科存档备查。

        (四)罚没款收缴

        收缴罚没款由检查人员实施,被处罚单位拒缴罚没款的,检查科将案卷移送指导审理科,由指导审理科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确属被检单位经济困难,无力全额缴纳罚没款的,必须由该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经检查人员核实同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所长签批。执法人员无权随意减免。

        (五)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对行政执法对象的反映、检查人员公正执法实行督查。设督查员,暂由指导审理科履行职责,具体实施办法按《吉林省物价检查行政执法督查暂行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长春市物价局关于错案追究管理制度》办理。

        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

        (一)价格监督检查违法案件审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定案件要坚持集体审议决定的原则; 处理案件要坚持裙带求是的原则;在实际办案中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

        第三条 审定价格监督检查违法案件实行集体审定制度。集体审定制度的工作组织为长春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案件审定权限

        (一)现场处罚案件与现场处罚收缴的案件,事后及时报告科长、主管所长,按时催缴罚没款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二)违法数额在万元以下的案件,可由检查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违法数额在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案件,检查、调查结束后,由检查所提出案情报告。由主管所长组织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集体审议做出处罚决定。

        (四)凡属复杂、疑难、影响较大以及政策界限难以准确把握或违法数额三万以上、罚款万元以上的案件,经检查所审理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审定案件程序

        (一)立案:凡经检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都要予以立案。经主管所长批准后,指定专人承办。

        (二)调查:案件承办人主要对案件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要的材料。必须具备《查证、提取材料登记表》、《价格检查登记表》、《价格检查明细表》、《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以及违法金额、资金状态记录等材料,并依据《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三)集体讨论在决定定案之前,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进行。案件承办人要以书面材料汇报案情,提出处罚意见,经过集体审议后做出处罚决定意见。

        (四)集体审议做出处罚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如有陈述和申辩的,一定要裙带求是记录在案。要求听证的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陈述、申辩和听证后是否再需实施行政处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局长或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能和权限由局长委托主管局长或所长签发,人员具体实施。罚款数额万元以上收缴非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案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七条 执行: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检查人员转为执行人员。要积极催办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受处罚者在一个月内不到银行交纳罚没款的。办案执行人员要将该案正式移送指导审理科,由指导审理科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档案管理:案卷由指导审理科收集、整理,并对案件审定全过程实行监督。年末将全部结案案卷移交物价检查所办公室存档。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确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

        第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主管副局长、检查所长、主管检查工作、主管审理工作副所长和法规及业务处处长等组成。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检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物价检查所所长担任。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物价局主管检查工作的副局长、检查所所长、负责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检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检查所所长担任。

        第三章 例会

        第六条 根据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理价格违法案件,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半月可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时,由办公室副主作主持。

        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有关成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四章 职能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二)负责作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按《行政复议条例》审理因价格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负责对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有权改正办案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及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五)负责向局务会议提交需讨论的重大案件。

        第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案件定理委员会的审理决定监督执行;

        (二)受案件审理委员会委托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负责对下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政策研究。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五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价格违法案件:

        (一)涉及市属国家机关收费行为的违法案件;

        (二)涉及各县(市)、区政府行为的收费和价格违法案件;

        (三)由市查处的涉及企业且违法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价格违法案件;

        (四)其它需要审理的疑难和特殊案件;

        (五)县(市)、区提起的申请复议案件。

        第十三条 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第十二条以外的其它价格违法案件,并对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受案范围可自行确定。

        第六章 程序

        第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科室(组)在案件 调查终结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善案卷有关材料,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案件审理申请,同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二)向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案情,回答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四)履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审理案件:

        (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确定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还是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对属于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直接对案件审理定案;

        (三)对属于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进行初审,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审定案;

        (四)对提请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复议的案件,立案登记、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及时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介绍案情,提出建议;做好复议案件的审理记录;

        (六)向承办案件的检查科(组)下达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检查案件的审理决定;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决定,向案件复议申请人下达复议决定书。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根据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召开会议,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听取案情介绍,咨询有关问题;

        (三)对案件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理;

        1、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3、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合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程序和处罚建议是否合法。

        (四)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1、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时,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取证;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处罚权限

        第十八条 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法者责令停业整顿、通报批评;

        (四)对违法者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3倍罚款。

        第十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二)责令改正、警告;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对无非法所得者作出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检查所审理科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级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参照市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地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价格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 追究错案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物价检查所(含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总站)的价格检查、审理,执行及造成错案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错案、范围

        错案是指物价检查机构处理价格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保法等予纠正的案件。

        (一)价格检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规或文件错误。

        (二)违反审理程序。主要事实不清,认定错误,混淆是非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影响案件公正处罚的。

        (三)复议的案件发回重审被更正处罚决定;撤消处罚决定的。

        (四)复议后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我方败诉的。

        (五)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应认定为错案的。

        第四条 在价格检查与处罚中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一)应依法立案而不立案的,超越物价管理范围、权限滥施处罚的,超本级处罚权限的。

        (二)群众举报、投诉不认真办理的。

        (三)制作、校对、送达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的。

        (四)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收集运用假证、虚假材料不报或少报违法单位违法事项和违法金额或不积极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减、缓、免非法所得金额的。

        (六)为违纪单位提供作案办法,制作虚假帐目、妨碍正常检查或欺骗组织的。

        (七)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对问题认识上的争议,有关部门工作失误或由于客观情况造成的疑难事件而采取相应办法导致的错案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责任划分

        (一)汇报不实,虚报假情况材料导致的错案由检查人员负责。

        (二)检查人员独自审定处理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由检查人员负责。

        (三)因行政领导违背法律规定,强令下属接受错误意见而导致错案的由行政领导负责。

        (四)审理案件的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有关法律、法规运用错误,程序不合理而造成的错案由审理人员承担责任。

        (五)经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的案件,发生借案,由审理小组集体承担责任。

        (六)复议案件由上级改正处罚决定,下级复议的案件法院裁决错误的案件,由审定组织承担责任。

        第六条 错案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执行。

        第七条 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四检查所做出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并可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由局做出不予评为优秀、不予晋升职级、免去职务或其它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已查明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或处分

        (一)因接受说情、吃请、收受礼品,故意造成错案的。

        (二)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或一年中多次发生错案的。

        (三)错案发生后,掩盖错误拒不认错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免予处理和处分。

        (一)在错案被发现前主动向组织说明的。

        (二)工作一贯积极负责,办案件数多、成绩大、偶尔出现过失的。

        (三)虽发生错案,但未造成后果和不良影响,认错态度好的。

        (四)由于业务生疏,不属故意错案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价格违法案件卷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建设,做好案卷管理,使案卷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顺利地完成归档的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卷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程序,是处罚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书面依据,是价格检查工作历史记录,是提高执法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价格检查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案卷形成及文书要求:

        (一)案卷形成

        案卷由检查为案人员依据有关物价政策法规检查生产和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确认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并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结案、最后归档所形成的材料。

        (二)案卷装订顺序

        按吉林省物价检查所〔1991〕吉价检字第12号文件,关于下发《价格违法案件立卷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的通知要求进行案卷装订。

        (三)案件类别性质

        案件分为三类: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性质分为:擅自提高国家定价;擅自突破国家指导价;转手倒卖,变相提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滥收费;其它按实际性质填写。

        (四)案卷的文书要求

        1、分类清楚,标题简明。

        2、定性准确,词语恰当。

        3、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4、卷宗整洁,装订规范。

        第四条 中止调查

        对已立案的价格违法案件,办案人员不得随意中止调查。需要中止的,可由办案人员提出中止理由,由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所长批准。

        第五条 撤卷

        撤卷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履行必要的手续,经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不经集体讨论,任何人无权撤卷。

        第六条 案件审批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由主管所长审批;一般和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由办案科拟写处理决定;交指导审理科审阅后主管所长审查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办公室认真记录,并将讨论记录放入案卷。处罚案件由秘书长签发。送办公室打字、印制、登记发出。

        第七条 案件处理的变更

        对确实需要免、减、缓交罚款的案件,必须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报告,要有充分理由和必要材料。经办案人及办案科室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履行必要的手续。由所长签字盖章后执行。

        第八条 案卷归档

        归档案卷由办案科室按文书标准整理后,送交指导审理科进行验收审查分类,对不符合规定的案卷,指导审理科有权退回办案科室,合格案卷由指导审理科归档。

        第九条 案卷装订

        案卷由指导审理科按价格违法行为的类别进行装订,要一案一卷。

        第十条 调、借案卷

        (一)调、借已归档案卷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办案科室借调本科室存档案卷由科长批准;借调其它科室案卷由审理科科长批准。借调卷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天,用完后及时归还,严禁私自涂改或撤掉卷内材料。案卷原则上不外借,确实需要外错的案卷,必须经主管所长批准,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一条 案卷保管期限

        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为三年。

        一般价格违法案件为五年。

        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为十五年。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做为考核科室工作和个人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违反上述规定,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价格举报工作制度

        (一)为使价格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

        (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情况和有关证据,对举报情况不实,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处理举报案件人员,要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对上级价格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要认真负责督促、查办,做到妥善处理。

        (六)开展价格举报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对符合本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举报事项,应予以受理。

        2、登记。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登记表。

        3、呈批。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及时呈交主管领导阅批。

        4、移交。按领导指示,将举报投诉案件分类移交有关职能科室查办。

        5、查办。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办应在承办人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1个月。

        6、存档。举报投诉案件查办结束后,承办人要按规定整理案卷及有关资料,交由接待人存档。

        7、反馈。举报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在办理完毕5日内将结果写出局面报告;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承办要将查办结果及时告知。

        8、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

        9、对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拖延、泄漏举报人秘密的,要给予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10、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11、举报承办人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应及时汇报、移交案情。

        12、违反规定,隐瞒案情或办人情案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严重者调离检查岗位,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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