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20-09-02 11:29: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供电企业:
为规范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推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和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升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责任,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各城区、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可参照执行。(新建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第三条 供配电设施范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用电客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线缆沟道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可自行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国家、省、市、行业对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要求,并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符合国家、省、行业的安全、技术规范。建设材料、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应同时满足国家、省、行业有关标准。项目工程质量应同时满足国家、省、行业的要求和标准。尚未出台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容量配置标准
1.居民住宅容量配置(S=面积)
S≤60㎡,每户基本用电容量配置6 kW /户;
60㎡<S≤90㎡,每户基本用电容量配置8 kW /户;
90㎡<S≤140㎡,每户基本用电容量配置10kW/户 ;
S>140㎡,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30W/㎡~40W/㎡配置
2.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配置
公建设施和配套商业用房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容量不明时按90W/㎡~150W/㎡配置。
3.小区所需电源回路数须符合国家规定和供配电设施规划要求;按照小区车位数量100%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需容量,每个充电设施充电功率按照8kW配置;根据新建小区周围集中供暖管网覆盖情况,建议按照小区供电总容量的5%-25%作为电采暖预留容量。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供电公司就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供电公司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告知建设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予以确认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完成规划总平图审批,取得相关立项建设许可后,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公司提出相关用电需求,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电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的正式用电供电方案和双方确认的建设标准以及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工程所用设备、材料选型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供电公司需无偿提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施工图确认服务,确保新建供配电设施与电网接入安全可靠。施工图确认后方可交付施工,施工图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品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便利、节能环保的通用设备,设备选型应同时满足国家、省、行业的技术标准,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