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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网站    日期:2020-04-28 14:47: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吉发改经体[2020]8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文件精神,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我委牵头制定了《吉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志璐  联系电话:0431-88904657 

  附件:《吉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企业家意见建议征求、处理反馈、宣传解读、监督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括:

  (一)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制定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三)编制特定区域范围,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改革发展政策;

  (四)编制省、市州、县市区、新区、开发区及特殊功能区等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

  (六)制定产业、投资、财税、金融、科技、人才、土地、社保、就业、对外开放等方面调控政策;

  (七)研究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

  (八)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改革意见、方案和政策举措。

  第四条 根据涉企政策内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一)应科学择优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原则上民营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

  (二)涉企政策符合第三条(一)(二)款规定且属于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权利义务等切身利益的综合性政策的,应当充分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三)涉企政策符合第三条(一)(二)款规定且属于涉及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产业的专项政策,应当有针对性地听取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的意见建议;

  (四)涉企政策符合第三条(三)(四)款规定且属于涉及特定地域、特殊功能的,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特色,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广泛听取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的意见建议;

  (五)涉企政策符合第三条(五)(六)(七)(八)款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六)涉企政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根据涉企政策内容,采取以下方式渠道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一)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可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二)涉企专项政策与企业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和行业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三)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媒体,建立政企互动交流平台,开辟征求意见专栏,开通信息反馈渠道,为企业家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提供方便;     (四)涉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合理设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线上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五)起草部门研究和政府审议涉企政策时,除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可以邀请相关企业家代表参加;

  (六)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涉企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 对征求到的企业家意见建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和反馈:

  (一)起草部门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

  (二)起草部门应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将企业家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向企业家反馈或向社会公布。通过适当方式同步做好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反馈;

  (三)凡提交各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会议审议时,起草部门要在汇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四)对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时,有一半以上企业家代表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制定涉企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

  (五)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第七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一)起草部门在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载体予以公开,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

  (二)政策解读原则上应与政策文件一同公开。单独行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制发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解读;

  (三)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等线上线下媒体,构建官方解读、专家学者解读和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政策宣传解读体系;

  (四)涉企政策可以由起草部门自行解读,也可委托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宣传解读。

  第八条 涉企政策的监督、评估和调整。

  (一)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二)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以上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涉企政策经评估后,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应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在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程序调整;

  (四)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起草部门应在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设置过渡期一般应不少于1个月,出台后需要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涉企政策的实施一般应设置不少于3年的效用期,严禁随意废止,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连续性;

  (六)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第九条 实现政府与企业家沟通交流常态化。

  (一)创新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交流方式,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企业家日,开展企业家活动周,评选优秀企业家等活动;

  (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召开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了解企业动态、企业家诉求,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鼓励开展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十一条 省级层面涉企政策制定适用本办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等制定涉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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