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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阅读次数:    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日期:2019-07-05 10:38: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开展“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经相关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和征信机构自主申报,并作出守信承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对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告并说明如下。

  一、本名单中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

  二、相关信用服务机构应合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

  三、信用修复申请人应主动参加本名单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掌握信用知识,了解信用法规政策,主动纠正并修复失信行为。

  四、欢迎社会公众对本次公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相关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异议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反馈(投诉举报链接: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ousujubao/,或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投诉举报信息经核实后,我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等级要求的相关机构将从名单中撤除。

  五、未在本名单的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承担信用修复培训任务的,可通过creditjcc@creditchina.gov.cn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我中心将适时增补并发布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019年7月2日

附件:

信用修复培训机构第一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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