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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8-06-12 15:23:36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长   春   市  教   育   局

长发改收费联[2018]185号签发人:张成
单联成
 
关于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吉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同意成立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的批复》(长民复[2010]90号)和民办许可证(长教民2201013000118号)的相关规定,及《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部分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相关问题的函》(长教财函字[2018]12号)的建议,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过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成本调查监测所成本监审、长春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风险评估等程序,批复宿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长春市净月实验中学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2900元。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你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宿舍的运行和改善宿舍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三、以上宿费收费标准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原在校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宿费标准执行。此标准试行一年,2019年6月底前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春市教育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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