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发改价检局处〔2018〕001号
当事人:长春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法人代表:(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4 月 20 日至6月13日期间对你单位有关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中央新城管理处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违反了《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费以及其他任何收费项目。业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为峯境二期楼盘409户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按 10.00元/ m
2标准收取了装修管理费,合计收取420,731.4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调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和提取的有关证据等为证,并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发改价检局告〔2017〕002号)。你单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长发改价监局告〔2017〕002号行政处罚的陈述书》,本机关采纳你单位陈述意见,你单位到期未提出听证。
2017年8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长发改价检局退〔2017〕001号),责令你单位于8月22日前退还多收价款420,731.40元。鉴于你单位有关财务规定的特殊性,根据实际情况,本机关将退款时限延长至9月15日。9月13日,你单位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中央新城峯境二期退返装修管理费工作情况的说明》,根据实际情况,本机关再次将退款时限延长至11月18日,截止责令退款期限届满,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全部退还多收价款420,731.40元。
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及时退还多收价款,符合《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5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50,000.00(伍万元整)元罚款如数缴至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没专户。
开户行:(略)
帐 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