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改审批字[2017]196号签发人:刘 铭
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春市中艺艺术
实验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教育局:
你局报送《长春市教育局关于长春市中艺艺术实验学校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同意成立长春市中艺艺术实验学校的批复》(长教发[2009]248号)及民办许可证(长教民2201013000113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和办学成本等因素,经研究,学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学年110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13000元。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招生规模按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你校建立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每年5月底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三、以上学费标准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试行一年。
长春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