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召开第16次常务会议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4-04-30 13:22:32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会议指出,我市1994年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销售活动,控制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当前雾霾多发频发,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造成我市空气重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公众对于禁放烟花爆竹的呼声十分强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草案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本市城市中心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并明确“城市中心区域”是指本市四环路合围区域。草案明确规定禁放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其目的在于:一是便于社会公众(包括经营者)直接知晓禁放区域范围和禁放时间,能够知法、守法,遵照执行;二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范,提高约束力和执行力;三是便于政府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城市中心区域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的工作目标。
会议要求,要站在建设幸福长春,推进绿色宜居森林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教育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移风易俗,倡导多元、现代、节俭、环保的节庆方式。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表率。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