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两部法规于8月15日起施行。绿化管理办法,将对新建楼盘、旧城改造区、医院、大中型商业等建筑绿化率进行了刚性限定;河道管理办法,则对河道安全制定了相关措施,保护两岸住宅的安全。
《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依法确定其庭院绿化用地;另外,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绿化用地,新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单体建筑不低于25%;医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40%;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其他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该《办法》规定,将庭院绿化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移植、砍伐树木总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向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和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以及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施行的《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在河道的护堤地,划出了保护区,流经长春的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堤防迎水侧30米至50米,背水侧5米至15米。其他河道堤防迎水侧15米至30米,背水侧5米至10米。未经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