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60种增补医保药品最高零售价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1-12-06 17:07:06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据介绍,在相关药品进行成本、出厂价格、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中标价格调查以及区域省际间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衔接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决定、制定和调整了增补进入省医保目录的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根据规定,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此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以上规定自12月7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到国家发改委和我省价格调整,按其公布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