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期省政府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群众普遍关心的户口迁移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说明。
取消购房落户限制四千余人受益
2011年6月,省公安厅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取消长春、吉林两市购房落户面积和金额限制,此政策实施前,在长春购房落户需满足房屋面积达到70平方米或购房款达到12万元以上的要求。政策实施后,只要在长春、吉林两市拥有房屋产权住房的,无论面积大小、购买金额多少,均可申请落户。该项措施实施后,截至10月底,长、吉两市共有4000余人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农民工可按本人意愿落户城镇
《意见》强调了对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明确了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此外,在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并细化具体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我省户籍改革的进程。
县级城市落户政策全面放开
《意见》规定,“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也就是说,全面放开县级城市的落户政策,满足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其中之一的即可申请落户。
《意见》还规定,在设区的地级市(不包括长春、吉林两市)具有一定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相关条件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租赁房屋租期满一年以上的;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正式录用的;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从事人社部门规定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一年的。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即可申请落户。
在长、吉落户仅需“两个稳定”
根据长春、吉林两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放开落户政策,此次《意见》规定将原来落户长春、吉林两市基本条件的“三个稳定”即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稳定经济来源,放宽到“两个稳定”,即具备稳定居所、稳定职业两个条件即可申请落户长春和吉林两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