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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确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财税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1-10-19 09:52:35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一、财金“国九条”政策概述
  针对温州出现的中小企业资金困境,温家宝总理10月4日赴温州调研,要求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研究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12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六条金融和三条财政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被称为财金“国九条”。政策力促银企之间的双赢,既定向放松了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的束缚,激发银行经营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也通过直接的税负调整扩大了小微企业的减税空间。
  政策传递了两个重要的信号:一是小微企业信贷“两个不低于”或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商业银行过去两年的调整方向主要为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房地产行业资产的压降,以及“贷大贷长贷集中”的方式逐渐向“贷小贷短贷分散”转变。财金“国九条”的出台将使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调整进一步与支持小微金融机构融资相结合,以零售贷款方式经营的小微企业贷款有望呈现出快速增长,并有望保持一段时期的稳定。二是此次国务院推出的一系列措施中,不再采用概念宽泛的“中小企业”这个概念,而采用指向更加明确的“小微企业”,为未来出台一系列针对性的支持政策打下基础。
  二、驻长金融机构对财金“国九条”的反应
  (一)信贷投放已向中小企业倾斜。针对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我市几家银行都表示,其实一直以来都是参照这“两个不低于”在执行的。就吉林银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来说,符合“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能够占到该部门总贷款客户数的 70%以上,一直是其主要服务对象,而村镇银行这类客户几乎达到99%以上。最近两年,长春各家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争抢很激烈,贷款利率平均只能上浮30%左右,并且有一些中小企业已经开始有议价能力。
  (二)银行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将收获更多实惠。对从事小微企业的银行提出的最有潜在价值的一条,也令银行业比较兴奋的是第四条:“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因为审批等方面的严格,一直以来发展同城支行尤其是县域支行一直比较少,此举必将促进他们增加物理网点的积极性和动力,银行受益会比较显著,根据刘明康主席7月份的讲话,这个比例银监会大约掌握在55%-60%左右。同时,南关惠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认为,存贷比和风险权重的计算调整意味着向小微企业放款的额度增大、成本降低,相应的他们会适度降低对企业放贷的门槛。目前长春股份制商业银行贷存比已经超90%,大型银行平均贷存比在75%左右,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风险权重为资本充足率计算式中分母项“风险加权资产”的法定比例,风险权重的调整直接影响该项资产规模)。出于盈利考虑,银行都会适度向这个市场倾斜,以便获得更多贷款额度。另外,根据省银监局的数据,目前我市几家银行的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在百分之零点几到1%左右,省银监局认为,政策的初步考虑是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放宽到3%-5%,但各家银行会有一个更为谨慎的内部不良率控制,不会完全跟着政策走。
  (三)金融机构将获得减税。政策明确了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时,能享受的财税优惠:“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 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这条政策相当符合银行开展业务的切实需要,以吉林银行为例,按100亿的小企业年营业额和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三年就少缴1500万印花税,数量非常可观。同时,已经减按3%征收金保营业税的银行将继续节省40%的营业税,这主要将惠及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在农村地区有机构有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外地扶持小微企业的经验做法
  虽然此次国务院金融财税政策的出台是由温州帮扶中小企业危机的一系列措施和17条税收优惠政策引出的,但长春的中小企业情况与温州不同,我市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零售业,民间借贷也没有温州发达,温州市政的措施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并不大。这一轮治理通胀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出现困境是全国都面临的问题,经过搜集对比,我们认为有几种创新的扶持模式值得借鉴:
  (一)重庆“1+3”模式
  重庆扶持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以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九类人群”为主体创办的,雇工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独资、合伙经营和有限责任公司。
  “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财政补一点”,即财政按照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给予创业者资本金补助;“税收返一点”,即以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为限,由财政给予补贴;“金融机构贷一点”,即微型企业可以申请无抵押担保的创业扶持贷款或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此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同时,采取后续帮扶指导予以扶持。按照行政区域和部门职责,将微型企业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对口帮扶。组织有关专家、企业家、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创业指导站”,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市、区(县)两级微型企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微型企业自我服务,抱团发展的能力。
  从今年6月以来,重庆市共投入财政扶持资金6.96亿元,积聚16.67亿元社会闲散资金,发展微型企业24253户,带动就业190240人。
  (二)深圳民营企业“互保金贷款”
  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贷款业务由深圳市总商会牵头,深圳市财政委、科工贸信委、国开行深圳分行和建行深圳市分行等机构共同开发和组织。其运作方式为:以深圳市政府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为主体,其他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为补充,设立“重点民营企业池”;银行自主向符合条件的池中企业提供贷款;获得贷款企业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互保金进行自我增信;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首期10亿元),与互保金共同构建信用平台;当互保金贷款出现风险时,先由互保金全额代偿,互保金不足代偿时,由政府和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损失(政府分担的风险以专项资金额度为限)。
  互保金贷款业务的优势:一是延长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由原来的一年以下,延长为三年以上。二是降低了贷款的抵押物门槛,原来银行普遍只按抵押物价值的50%-60%提供贷款,而互保金贷款要求企业最低提供相当于贷款总额30%的抵押物。三是改变了贷款代偿机制,贷款出现逾期后,先对危机企业进行救助,如果在贷款逾期6个月内救助仍不成功则由互保金进行代偿,互保金余额不足代偿的由政府增信资金进行部分代偿。互保金贷款业务实现了企业、银行、政府“三赢”的效果。
  截至2011年6月10日,已有385家企业加入了“重点民营企业池”,已获贷款企业236家,贷款金额169.65亿元,企业交纳的互保金金额超过4.5亿元。互保金贷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目前实际代偿金额仅占互保金金额的2%和互保金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点九。
  (三)北京“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是2011年3月份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管中心与银行、信用评估机构共同针对协会会员设立的,旨在帮助有较大流动资金需求又缺乏抵押物的商贸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用贷款,解决流动资金匮乏难题。具体运作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管中心通过银行获得5亿元专项贷款额度,商贸型中小企业经过专业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成为协会会员,之后向银行出具协会签发的推荐函即可获得信用贷款。此项服务目前已经推广到商贸企业以外的其它四个领域,效果良好。
  四、几点建议
  (一)“国九条”延长了小微企业纳税优惠的适用时间,但纳税需要税务部门先对企业进行划型标准认定。之前由于申请手续的繁琐,税务部门对于这种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并不积极,建议政府出面,督促税务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二)在银企之间信用不对称的大背景下,银行主要针对经常往来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以及政府推荐的企业来贷款,其它中小企业由于信用风险不可控,贷款的门槛相对较高。因此,建议有关部门一方面规范已有的各种行业企业协会,另一方面加快构建长春诚信示范企业商会,政府帮助企业增信,组织银行给予集合授信,并争取相应的优惠政策。
 
长春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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