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出台购房惠民新政策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8-12-01 10:12: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中 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和省政府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30日,长春市出台了《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等10个方面,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相关政策时限到2009年12月31日止。
据了解,今年10月以来,长春市委、市政府多次组织分析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状况,研究加强住房保障建设,提高市民居住水平,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等相关政策。经过多次汇报与沟通,在我省11月28日出台指导意见之后,长春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有22条。主要分10个方面,包括:调整普通住房标准;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调整;积极培育二手房市场及财政补贴政策;明确经济适用房、棚改回迁房上市,房改房和无籍房相关放宽政策;公积金贷款政策;土地优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办法;重点区域和项目扶持;抓好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廉租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和营造发展环境。
主要政策有:一是减轻个人负担,支持居民购房。主要体现在国家确定买卖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长春实际,实行财政补贴政策。购买两年以上普通住房再转让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二手住房的,个人不负担契税;为改善居住条件转让住房的,不负担个人所得税。二是简化手续,对个人直接“减免”。所谓个人不负担和财政补贴政策,按政策应该是先征收后补贴,但在操作上会给买卖房屋个人带来很大不便和影响,在实际办理中,采取财税内部办理的方式,简化个人的办理手续,实行直接“减免”,方便群众。经测算,这次税费调整后,省、市、区三级财政共需要安排财政补贴1.6亿元。三是收费减免政策。个人贷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的,登记费减半;转让70平方米以下住房,免收交易手续费。四是这些相关政策时限到2009年12月31日止。对转让购买不足两年的二手房和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继续执行原调控政策。五是政府将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多渠道、多形式实施廉租住房政策,加大政府保障住房建设,扩大建设规模,适度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步提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六是放宽无籍房确权政策,促进房屋交易上市。
对于《实施意见》中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调至144平方米,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局长刘海山解释说,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上限调至144平方米,在界定普通住房时,阁楼和地下室面积不计入住房面积。意思就是通过界定普通住房,财政上积极补贴。因为按照长春市住房标准,地下室和阁楼的功能和各具与普通住房还有一定差距。但在房证上是有这样房间的面积的。另外,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均视为首次购房。
长春市财政局副局长谢志敏表示,为了培育二手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减轻个人负担,支持居民购房,长春市政府决定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其中,在二手房交易中,依法纳税后实行财政补贴,即,超过购买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转让的个人不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住房,个人不负担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手普通住房,即90平方米-144平方米住房,个人按1%负担契税,居民为改善住房条件转让原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人实行税额省市区财政流程部分等额财政负担,对上述交易过程中,依法纳税后,居民个人不承担的部分,实行全额财政补贴,这是补贴的范围和比例。
“最近崔杰市长提出,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应该放在‘双促进’上,一个是促进市民住房条件改善,一个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毅夫介绍,目前,长春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住房保障体系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房地产开发使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有了更大的选择;前些年的集资建房和不规范的经济适用房做法改善了相当一部分人的住房条件;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区规模的不断扩大改善了开发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住房制度改革使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有了自己的不动产;这就有了改善住房的条件;土地收储政策成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日益完善的金融服务提高了居民的购房能力。
据介绍,建设部门正在全力以赴安排明年的建设项目,明年是这些年来投资规模最大的一年,趁这个时候多建一些对国民经济、对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通过扩大内需来促进就业,使经济不至于下滑过快,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