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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下发通知 医保缴费每人每年提高30元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08-06-27 09:41:5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城镇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70元……日前,长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  缴费标准
  个人缴纳数额仍为200元
  《通知》规定,城镇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7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75元调整为10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另外,《通知》中明确要求,在参保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中增加门诊意外伤害待遇,补偿标准与中小学生一致,同时将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不分定点医院级别统一调整为100元。
  补助资金
  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发放
  《通知》要求,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和缴纳。
  对于低保对象、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补助资金,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和缴纳;对于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其他居民(含非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的参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和缴纳,需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配套补助的资金由市财政年末统一结算。
  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补助资金的及时缴纳,确保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到全面落实。同时,2008年度内长春市本级参保居民财政缴费补助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
  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做出调整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普惠制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计划分两年到位。2008年达到每人每年70元,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调整为:
  (一)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9.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2元。
  (二)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30元,其中:对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2元。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2元。
  (四)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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