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510元/月上调为650元/月,上调140元。
据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2元/小时调整为5元/小时,提高了0.8元;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从410元/月上调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3.4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
据统计,这次调整是1995年我市实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涨幅最大的一次,这将直接惠及我市低收入人群及广大农民工。
国家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底线,不是实际工资水平,也不是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价格指数、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此次,我省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按规定已考虑了以上各项因素。
自2007年7月1日以后,我市月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设立的监察或仲裁机构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