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了解到,近日,社保部门对我市社会保险个体参保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将社保个人参保范围扩大,并提高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比例。
社保个体参保人员范围有所扩大。今后,城市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未参保人员;因停产、关闭等原因单位无能力参保缴费的,职工与单位签订个人缴费协议的人员;城镇居民有劳动收入或经济收入的,包括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可纳入个体参保范围。
续保人员范围相应调整。今后,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单位无能力缴费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与单位签订个人缴费协议人员;在单位撤销、关闭、解散前已参保但中断缴费的人员;具有本市非农户口,符合异地转入条件的个体参保人员,都可以办理个人参保续保手续。
另外,自2007年起,个体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原则,由“以上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调整为“以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新标准为:自2007年1月1日起,符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参保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补贴。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放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中。